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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訂的「研發成果管理辦法」,創作人可更自由彈性運用技轉收益,敬請師生參考並多加運用!!
本校「研發成果管理辦法」有關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校方、系所、與創作人部分,原本採固定比例方式,在此限制下,創作人無法將其所配部分之全部或部分保留 於校內單位繼續投入研發。第486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「研發成果管理辦法」第14條有關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比 例之限制,在不影響校方與系所分配比例 下,可增加技轉收益之運用彈性,投入公務使用以創造更大價值。舉例言之,當簽請分配技轉收益時,創作人即可採取校方15%、系所5%、某某中心 20%(合計25%)、個人60%之方式分配,而非固定採用校方15%、系所5%、個人80%之方式分配。新舊條文對照如下:
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之收益分配
二、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申請所獲之專利,其研發成 果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、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,應依下表比例分配:
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之收益分配
二、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申請所獲之專利,其研發成 果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、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,應依下表比例分配:
專利費用分攤比例方案
創作人申請相關費用比例
校方收益分配比例
系所收益分配比例
創作人收益分配比例
A
0%
35%
5%
60%
B
10%
30%
5%
65%
C
50%
20%
5%
75%
D
100%
15%
5%
80%
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之收益分配
二、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申請所獲之專利,其研發成 果收益於扣除專利申請及其他相關費用、以及回饋資助機關或分配合作機關部分後,應依下表比例分配:
專利費用分攤比例方案
創作人申請相關費用比例
校方收益分配比例
至少
系所
與其他單位
收益分配比例
合計至少
創作人收益分配比例
至多
A
0%
35%
5%
60%
B
10%
30%
5%
65%
C
50%
20%
5%
75%
D
100%
15%
5%
80%
另增訂「研發成果管理辦法」第14條第8項,研發成果收益之屬個人所得部分,可轉入個人結餘款專戶繼續投入研發(因此其動支需依循相關管理辦法),以有效鼓勵本校師生積極投入產學合作。新增訂條文如下:
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之收益分配
八、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屬創作人部分,創作人得選擇全部或部分留存於本人之計畫結餘款專戶,其運用應依本校「專題計畫結餘款分 配及使用辦法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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